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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初4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北京磨铁数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磨铁数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4638号原告北京磨铁数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3号1002室(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漆峻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车园园,女,1985年1月16日出生,北京磨铁数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务经理。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法定代表人梁志祥,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磨铁数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磨铁数盟公司)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被告百度网讯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百度网讯公司认为,其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网络服务器存放于北京市海淀区的电信机房内,其住所地及原告所诉被告“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均不在北京市西城区,故应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状写明案由为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原告起诉状内容判断,其提起的诉讼实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之诉,涉及被告百度网讯公司涉案行为是否存在侵犯原告磨铁数盟公司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查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有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原告磨铁数盟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在我院辖区,其住所亦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磨铁数盟公司选择在我院起诉,系其行使诉权行为,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律有关规定。被告百度网讯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  崔宇航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克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