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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宗华与被执行人毛正国、罗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宗华,毛正国,罗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310号申请执行人朱宗华,男,1955年5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毛正国,男,1977年10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罗学明,男,1969年7月3日生,汉族。朱宗华与毛正国、罗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做出的(2014)浦江民初字第15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毛正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宗华人民币1190000元;二、被告罗学明对被告毛正国的上述债务中的5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7755元,由被告毛正国承担。因被执行人毛正国、罗学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宗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毛正国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房产权属登记,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苏A×××××的大众牌轿车目前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罗学明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产权属登记。另,申请执行人朱宗华与被执行人罗学明、案外人毛正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罗学明欠朱宗华款项共计人民币50万元,此款自2016年2月1日给付3万元,以后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3万元,付清为止;如遇拆迁则一次性付清;上述款项由毛正兰担保,如不按期付款,则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院暂不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控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1310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解协议、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1310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应予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江民初字第15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盛宝霞审 判 员  吴明龙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邢啸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