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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3-12

案件名称

刘军与邢丽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邢丽娟,梅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562号原告:刘军,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邢丽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梅海军,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与被告邢丽娟、梅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军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军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军负担。审 判 长  孟 辉代理审判员  姜志峰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盛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