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6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李维胜与靳克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胜,靳克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6311号原告李维胜。被告靳克全。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维胜与被告靳克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87元,由原告李维胜负担。审 判 长 周 梅审 判 员 刘 媛人民陪审员 胡金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彦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