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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6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李维胜与靳克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胜,靳克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6311号原告李维胜。被告靳克全。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维胜与被告靳克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87元,由原告李维胜负担。审 判 长  周 梅审 判 员  刘 媛人民陪审员  胡金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彦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