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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海催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遂昌县恒胜室内外防腐保温经营部、徐新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遂昌县恒胜室内外防腐保温经营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海催字第66号申请人:遂昌县恒胜室内外防腐保温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遂昌县妙高街道太和路*弄*号***室。经营者:徐新华。申请人遂昌县恒胜室内外防腐保温经营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26日发出公告,于2015年12月5日刊登于《人民法院报》公告栏,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立即宣告1份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4020005126366492,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豪门塑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嘉兴市万荣电器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袁花支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8月4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遂昌县恒胜室内外防腐保温经营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章楚熊审 判 员  周群新代理审判员  裴智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雪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