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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宋××与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440号原告宋××。委托代理人孙繁玲,天津晟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收取4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徐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