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宋××与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440号原告宋××。委托代理人孙繁玲,天津晟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收取4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徐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