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5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王喜峰与王铁兵、徐再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峰,王铁兵,徐再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429号原告王喜峰,男,汉族,1980年8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珍、张曙华,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铁兵,男,汉族。被告徐再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喜峰诉被告王铁兵、徐再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喜峰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喜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一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宇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