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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徐树明与被告李瑞武、任晓丽、李瑞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树明,李瑞武,任晓丽,李瑞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761号原告徐树明,男,43岁,汉族,个体,住开鲁县。被告李瑞武,男,42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任晓丽,女,40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李瑞峰,男,54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树明与被告李瑞武、任晓丽、李瑞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徐树明负担。审判员  李冬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秀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