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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3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巴东县国土资源局、覃佐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巴东县国土资源局,覃佐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2823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巴东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肖谨诚,局长。被执行人覃佐顺(曾用名覃江峡),男,生于1981年12月30日,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申请执行人巴东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覃佐顺非法占用土地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时提供了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有关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巴东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覃佐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新建住房作出的巴国土资罚字[2015]10号《行政处罚决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及处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巴东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巴国土资罚字[2015]10号《行政处罚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桂香审 判 员  田延龙代理审判员  程 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欢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