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民二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赵俊安与吴洙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安,吴洙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二初字第694号原告:赵俊安。委托代理人:刘华磊,河北晨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洙根。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俊安与被告吴洙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俊安于2016年2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俊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俊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96元,减半收取1398元,由原告赵俊安承担。审判员 马 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春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