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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7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7民初295号原告田××,女,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明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