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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7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李文魁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7执87号申请执行人李文魁(系李小强之父),男,生于1972年11月10日。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同盟路1号。原告李小强与被告齐拴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陇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陇民初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李小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330.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完毕。保险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李文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案件执行款40330.4元,申请���已全部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陇民初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小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