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4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广贤与张钊、李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贤,张钊,李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李卫光,浑丽曼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476号原告:李广贤。被告:张钊。被告:李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被告:李卫光。被告:浑丽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贤与被告张钊、李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李卫光、浑丽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其他经济损失者未起诉,待起诉后一并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陈 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沂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