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24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广贤与张钊、李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贤,张钊,李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李卫光,浑丽曼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476号原告:李广贤。被告:张钊。被告:李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被告:李卫光。被告:浑丽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贤与被告张钊、李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李卫光、浑丽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其他经济损失者未起诉,待起诉后一并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陈 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沂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