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林法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苏福昌诉苏燚光、徐建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林法执字第226号苏福昌诉苏燚光、徐建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有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云书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王永青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政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