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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林法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苏福昌诉苏燚光、徐建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林法执字第226号苏福昌诉苏燚光、徐建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有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云书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王永青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政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