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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2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刘先春与罗树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2执2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住肇东市。被执行人罗某某,住兰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2015)兰商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罗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某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民事义务,但被执行人罗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账户内工资款每月2,000.00元(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7月2月14日止),共计24,000.00元,该账户剩余金额可由邮政储蓄网点按照裁定书要求进行解冻和冻结处理,协助客户随时办理生活费支取业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凤 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梦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