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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港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红兵诉被告李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兵,李兆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运盐民港初字第359号原告:王红兵,男。被告:李兆峰,男。原告王红兵诉被告李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洁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红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兆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红兵诉称:2015年4月27日,被告李兆峰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到期后在原告催要下,被告偿还了47000元。随后,被告于2015年8月12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约定在当月25日前还清剩余的73000元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3000元及利息3000元(截止于2015年10月30日),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就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借款借据及欠条一份,用以证明借款及欠款的事实。被告李兆峰未到庭,亦未作答辩。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认证:原告提供的两份证据相互印证,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7日,被告李兆峰向原告王红兵借款120000元,约定期限三个月,被告李兆峰给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据,尹大伟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到期后,被告偿还了借款47000元。同年8月12日,经原、被告协商,就剩余73000元被告重新给原告出具了欠条,约定分两批归还,2015年8月17日归还50000元,8月25日归还23000元。并在欠条上载明:“用空港北区非常空间8号楼5单元105号房作抵押。该房所有权人为李娟娟,李娟娟与李兆峰为姐弟关系见证人:朱福强、陈磊”。朱福强和陈磊在欠条上签名捺印。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均未能履行。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提交的借条及欠条,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现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原告主张归还,本院予以支持。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的利率,现原告主张利息,应从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兆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王红兵借款73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年利率6%计算,本金50000元从2015年8月17日起计算,本金23000元从2015年8月25日计算,均算至2015年10月30日止)。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被告李兆峰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洁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佳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