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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2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刘超学与尚凡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超学,尚凡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2执33-2号申请执行人刘超学,男,汉族。被执行人尚凡义,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超学与被执行人尚凡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利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尚凡义在工行山东省东营××支行账户:×××的存款8494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