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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153号原告鄂尔多斯市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