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郭某与何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何某,郑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66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齐某。被告:何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何某、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何某、郑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孙长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子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