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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5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尤则明与张邵东、开封市佳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则明,张邵东,开封市佳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5执42-1号申请人尤则明,男,1971年2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邵东,男,1981年10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开封市佳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邵东,总经理。尤则明与张邵东、开封市佳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顺民初字第9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7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张邵东及其妻刘洋、开封市佳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80000元及利息;如不能执行,则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刁军生审判员  户志刚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