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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执2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石祥会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石祥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2404号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董事长。被执行人石祥会,男,1989年2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本院在执行(2015)浦民六(商)初第9548号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石祥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石祥会名下暂无房屋、车辆、股票、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浦民六(商)初第95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军华审判员  卢朝明审判员  葛泉宝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莹峰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