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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2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丘秀珍与叶寿雄、袁青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秀珍,叶寿雄,袁青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2民初273号原告丘秀珍,女,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告叶寿雄,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告袁青珍,女,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丘秀珍与被告叶寿雄、袁青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丘秀珍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丘秀珍以两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丘秀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丘秀珍负担。审判员  陈珠恒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