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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尹彦与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彦,杨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774号原告尹彦,无职业。被告杨洋。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彦诉被告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4元,减半收取为642元,由原告尹彦负担。审判员  宋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钊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