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3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济南环陶除尘技术有限公司与张列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环陶除尘技术有限公司,张列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3749号原告济南环陶除尘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张翠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金山,男,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济南市。被告张列友,男,195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陈秋林,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济南环陶除尘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列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东恩独任审判,2016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邓金山与被告及委托代理人陈秋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济南环陶除尘技术有限公司诉称,我公司与被告因劳动争议纠纷,被告向章丘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10月22日,章丘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章劳仲案(2015)757号仲裁裁决书,确认我公司与被告自2011年6月至2015年5月12日存在劳动关系,同时仲裁我公司支付被告病假工资3480元,我公司对此表示不服,我公司认为: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被告自2015年4月13日已离开我公司,被告离开我公司后,到济南环保陶瓷除尘技术研究所工作,虽然研究所与我公司是关联单位,但两个单位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被告2015年5月12日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的时间,是在研究所工作,不是在我公司工作,也就是说,我公司与被告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也就谈不上由我公司承担被告病假其工资问题。请求依法确认我公司与被告在2011年6月至2015年10月27日不存在劳动关系;判决我公司不应支付被告病假工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张列友辩称,原告所诉不实。章丘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章劳人仲案(2015)75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正确。经审理,本院确定如下事实:张列友2015年5月12日17时40分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入章丘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至2015年6月3日,出院后在家休养。济南环陶除尘技术有限公司发放张列友工资至2015年5月。2015年9月7日,章丘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张列友确认与济南环陶除尘技术有限公司自2011年6月开始至今存在劳动关系;裁决济南环陶除尘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5月12日开始病假工资或救济费每月1160元的请求。2015年10月22日,章劳人仲案(2015)75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2011年6月至2015年10月27日张列友与济南环陶除尘技术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济南环陶除尘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张列友病假工资348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济南环陶除尘技术有限公司与张列友对存在劳动关系始于2011年6月及病假工资3480元的计算1160元/月×3月均无异议;济南环陶除尘技术有限公司主张张列友2015年4月13日后到济南环保陶瓷除尘技术研究所工作,张列友不认可。就以上事实,原告提供了仲裁裁决书、考勤表,被告提供了活期账户明细、工作服,本院对有效证据予以认定。上述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的通知》的通知(鲁劳发(1995)67号)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医疗期内的医疗待遇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原告济南环陶除尘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列友对存在劳动关系始于2011年6月及病假工资3480元的计算1160元/月×3月均无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确认。原告主张存在劳动关系终于2015年4月13日提供了考勤表,被告反驳提供了活期账户明细,原告的举证证明力明显小于被告的举证证明力,本院不予采信。章丘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年9月7日受理“确认自2011年6月开始至今存在劳动关系”等请求,故2011年6月至2015年9月7日被告张列友与原告济南环陶除尘技术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参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第四条,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的通知》的通知(鲁劳发(1995)67号)一,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59之规定,判决如下:一、2011年6月至2015年9月7日被告张列友与原告济南环陶除尘技术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济南环陶除尘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张列友病假工资34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东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