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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南定支行与武兴华、宋以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南定支行,武兴华,宋以花,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南定支行。住所地,张店区南定镇张南路**号。被执行人武兴华。被执行人宋以花。被执行人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宁夏路***号*号楼***室。本院执行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南定支行申请执行武兴华、宋以花、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商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