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南定支行与武兴华、宋以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南定支行,武兴华,宋以花,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南定支行。住所地,张店区南定镇张南路**号。被执行人武兴华。被执行人宋以花。被执行人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宁夏路***号*号楼***室。本院执行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南定支行申请执行武兴华、宋以花、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商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