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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执民字第2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唐锦丽、林贤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锦丽,林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2530号申请执行人唐锦丽被执行人林贤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台玉商初字第0297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林贤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贤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贤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林贤华(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1的存款人民币1169238.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天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建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