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1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黄加星与被上诉人周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加星,周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1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加星,男,汉族,1966年10月5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周颖,女,汉族,1977年3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董娜,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加星因与被上诉人周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6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加星未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告,黄加星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应当按照规定足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未足额交纳的,依法应按照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黄加星未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加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伟峰代理审判员 叶 存代理审判员 王瑞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