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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蒲勇亨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蒲勇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124号罪犯蒲勇亨,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0日作出(2007)怀中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蒲勇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9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269号刑事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月2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蒲勇亨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0年1月22日起至2030年1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2年1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4年1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10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蒲勇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四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蒲勇亨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16.7分;多次获奖加分,其中2014年9月被评为二季度劳动能手被奖3分;有3次违规记录,其中因私藏刀具被扣5分;本次减刑缴纳罚没款1500元,加上2012年1月缴纳的1600元、2014年1月缴纳的1000元,共计缴纳罚没款人民币4100元。上述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缴纳罚金票据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蒲勇亨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各项教育和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多次获奖加分,积极缴纳了部分罚没款,有一定悔改表现,但有多次违规记录,且性质较严重,可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蒲勇亨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8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松柏审 判 员  黄丽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戴蚁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