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初字第2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潘某某、王某某等与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常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初字第2458号原告潘某某,女,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原告王某某,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原告李某某,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被告潘某某,男,1966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被告常某某,女,50岁左右,汉族,农民,系被告潘加和之妻,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诉被告潘某某、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被告常某某向法院提交申请称,其与被告潘某某之间存在着离婚纠纷未结及对实行潘加和的刑事责任未了,特向法院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6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俊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呈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