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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2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邓正祥申请执行李春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正祥,李春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黑0522执62号申请执行人邓正祥。被执行人李春文。本院在执行邓正祥申请执行李春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友谊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5)友民商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正祥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因被执行人李春文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春文住房公积金人民币55200,00元,并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邓正祥,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邓正祥与被执行人李春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友谊县人民法院(2015)友民商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宋海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