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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1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汪家芝、陈黎茹与卢家俊、李敏利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家芝,陈黎茹,卢家俊,李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954号申请执行人:汪家芝。申请执行人:陈黎茹。被执行人:卢家俊。被执行人:李敏利。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75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材料,并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卢家俊、李敏利名下银行存款23626元(其中赔偿金23000元,案件受理费381元,案件执行费245元,未计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莫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