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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海执民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刘俊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刘俊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海执民字第1458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代表人:夏年炉。被执行人:刘俊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海商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金额7126990.34元及利息等;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0844.5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63034.9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为此,本院依法委托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刘俊佚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北岸财富中心x幢(x-x)室房产进行公开拍卖。2016年2月2日,竞买人徐涌在拍卖中以最高价3400000元竞得该房产,且已支付全部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宁波市江北区北岸财富中心x幢(x-x)室房产的查封;二、将位于宁波市江北区北岸财富中心x幢(x-x)室房产【房权证号:甬房权证江北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甬国用(xx)第xx号】归买受人徐涌(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三、买受人徐涌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陈 杨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