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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筠连民初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况群、文某与四川能投筠连电力有限公司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群,文某,四川能投筠连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筠连民初字第1529号原告况群,女,1980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中江县。原告文某,女,2001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中江县。法定代理人况群(系原告文某之母),女,1980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四川能投筠连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定水路二街22号。法定代表人汪元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况群、文某与被告四川能投筠连电力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况群、文某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况群、文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群、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5元(已减半),由原告况群、文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建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