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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初字第2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山东兴华建设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牛王庙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合同纠纷商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兴华建设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牛王庙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2809号原告山东兴华建设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法定代表人陈炳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静、周睿,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牛王庙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负责人潘进荣,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崔海梅、魏建萌,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东兴华建设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牛王庙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兴华建设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2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010.5元,由原告负担,退原告7010.5元。审判长 熊 敏审判员 孙维同审判员 张成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傅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