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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海滨与王文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滨,王文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69-1号原告刘海滨。被告王文合。委托代理人刘连峰,沧州市新华区车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滨与被告王文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英杰代理审判员  回海峰人民陪审员  宋文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