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江松君与颜燕军、霍山县顺兴发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松君,颜燕军,霍山县顺兴发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802号原告:江松君。被告:颜燕军。被告:霍山县顺兴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经济开发区凤凰城18幢104。法定代表人:孟庆兵,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河市合作区雪松街6号龙溪嘉苑3号楼1-2号门市。法定代表人:门晓光,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松君与被告颜燕军、霍山县顺兴发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婧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