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03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沧州一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于若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一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若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3民初55号原告沧州一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岳,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事人李倩倩,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于若卉。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一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若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一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于若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沧州一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玉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彦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