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民终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徐引与黄维、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引,黄维,王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5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引,男,汉族,1983年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维,男,汉族,1983年1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敏,女,汉族,1984年3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徐引与被上诉人黄维、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徐引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亦未在预交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 征代理审判员 刘冠男代理审判员 谈光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彦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