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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790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邓桂霞,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 穆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汝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