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790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邓桂霞,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 穆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汝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