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民终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姜振磊与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姜振磊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4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财富广场6幢701室。法定代表人高峰,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振磊。上诉人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姜振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5)绍虞民初字第2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上诉人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森轶代理审判员  李丹丹代理审判员  丁敏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