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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1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储开华与姜文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开华,姜文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执250号申请人储开华。法定代理人仲济林。委托代理人曹兆平,江苏省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海安办事处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姜文玉。申请人储开华与被执行人姜文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开民初字第000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储开华与被执行人姜文玉达成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完毕,申请人储开华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完毕,申请人储开华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本院立即予以强制执行。执行长  毛国彬执行员  韩潇沛执行员  凌世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洪晓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