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1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储开华与姜文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开华,姜文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执250号申请人储开华。法定代理人仲济林。委托代理人曹兆平,江苏省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海安办事处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姜文玉。申请人储开华与被执行人姜文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开民初字第000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储开华与被执行人姜文玉达成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完毕,申请人储开华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完毕,申请人储开华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本院立即予以强制执行。执行长 毛国彬执行员 韩潇沛执行员 凌世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洪晓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