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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与赵豪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赵豪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677号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欧阳湘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莫韵诗,广东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海云。被告赵豪欢,港澳证件号码×××6(0),住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江。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某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豪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某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某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9元(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晓南代理审判员  何 莹人民陪审员  梁国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东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