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行终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世清与中共古田县委党校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世清,中共古田县委党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行终字第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世清,男,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古田县,现住所地北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共古田县委党校,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法定代表人李世智,常务副校长。委托代理人徐建明,男,中共古田县委党校副校长,住福建省古田县。委托代理人余根博,福建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世清诉中共古田县委党校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蕉城区人民法院(2015)蕉行初字第5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世清,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徐建明、余根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为,中共古田县委党校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学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而中共福建省委党校不属于国民教育系列,其招生、录取不是履行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因此原告要求中共古田县委党校对其于1978年代表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在高考生源中公开招生、录取原告的程序及合法性及其他与招生有关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不论被告是否实施上述行为,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规定的政府信息的范畴,也不符合该条例第三十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另,评聘职称、评先评优属于被告单位的内部行为,原告诉请被告公开与评聘职称、评优评先事项有关的依据及理由,亦不属于管理公共事务职能范围。综上,原告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陈世清的起诉。原审原告陈世清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判令被上诉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理由:在高考生源中招生是国家授权行政行为,事业单位申报职称是政策性很强的国家授权行政行为与公共服务行为,评职称(非聘任)与评县政府统一部署的县级先进是政策性很强的国家或政府授权行政行为,以国家或政府的相关文件规定的条件为依据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进行,与党校本身的部门性质无关。党校根据政府部门统一制定的相关文件规定的条件申报职称、评先进的评审结论等相关信息公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二条的范畴,属于法定信息公开范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答辩称,其作为县一级党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不是行政机关,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也非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职能的组织,不能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主体,更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适格诉讼主体。上诉人本案起诉所涉的1978年招生、录取等相关事宜,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法定信息公开范畴。原审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陈世清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被上诉人中共古田县委党校履行以下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1.对1978年被上诉人代表福建省委党校在高考生源中公开招生、录取上诉人程序及合法性作出说明,对被上诉人在当年高考生源中公开招生时宣称福建省委党校在高考生源中公开招生有得到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含学历等待遇高于大学本科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对被上诉人在1978年从古田教育局调取上诉人参加高考的成绩单与填报志愿表时截留上诉人的高考成绩单与填报志愿表作为当年省委党校录取上诉人的依据这种做法的合法性作出说明;2.上诉人申报高级职称,被上诉人拒绝申报等有关评聘职称、评优评先问题的依据及理由。经审查,上诉人起诉存在以下问题:(1)被上诉人中共古田县委党校并不具备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根据上述规定,能够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只能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行政主体地位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特定公共行政职能的组织。而被上诉人中共古田县委党校属于中国共产党党校,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校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学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因此,被上诉人不属于行政机关,也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特定公共行政职能的组织。上诉人对党校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曾对福建省委党校提起行政诉讼,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行终字第××号行政裁定,亦认定上诉人的诉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范畴。根据该条例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负有信息公开义务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被上诉人中共古田县委党校作为党委的重要部门,不属于上述条例所调整的范畴。且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对1978年高考录取问题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对职称评聘工作、评先评优工作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实质上属于对相关问题的咨询,亦不属于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中共古田县委党校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还认为一审法院未对其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认定属程序违法。本院认为,由于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未进入实体问题的审查,一审法院未对实体证据进行评判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缪义文审判员 黄冰凌审判员 赖昌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