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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徐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174号原告: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家宽,萧县杨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农民。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大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