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终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江某甲、江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某甲,江某乙,唐某,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6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某甲。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某乙。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上诉人江某甲、江某乙、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津法民初字第08037号民事判决,江某甲、江某乙、唐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江某甲、江某乙、唐某向本院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某甲、江某乙、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某甲、江某乙、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上诉人江某甲、江某乙、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倪洪杰审 判 员 秦 敏代理审判员 宋 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