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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1030号原告张某某,女,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何某某,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春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正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