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4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高树民与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树民,贺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528号原告高树民,住德惠市。被告贺军。原告高树民与被告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属于本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属于本院管辖,故本院依法予以立案,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有误,后经询问原告,亦未提供准确的被告住址,致使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树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邮寄费112元,均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长江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代理审判员 崔英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