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商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与深圳市登唐安捷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深圳市登唐安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商初字第1118号原告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中山路***号汇金广场*座2101。负责人虞仕俊,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顾旭锋,江苏开炫(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德浩,该所职员。被告深圳市登唐安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八卦一路第十一栋工业仓库第三层西座。法定代表人唐登保,该公司经理。原告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开炫所)诉被告深圳市登唐安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捷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炫所的委托代理人顾旭锋、王德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开炫所诉称:2015年9月8日,某人通过QQ以开炫所主任虞仕俊的名义与其会计徐余联系,称客户急需用款,要求徐余向安捷公司账户汇款。徐余分别向安捷公司汇款8.8万元、50万元。后发现虞仕俊未要求会计汇款。开炫所与安捷公司无业务往来,亦无债权债务关系,安捷公司无合法依据取得利益,应予返还。现请求判令:安捷公司立即返还58.8万元。被告安捷公司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8日下午,某人通过QQ以开炫所主任虞仕俊的名义向开炫所会计徐余发出聊天信息,要求徐余向安捷公司账户汇款。徐余于当日分别向安捷公司汇款8.8万元、50万元。后得知虞仕俊并未要求徐余向安捷公司汇款,开炫所立即向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学前街派出所(以下简称学前街派出所)报案,学前街派出所于当日以诈骗案立案。该案公安机关仍在侦查中,犯罪嫌疑人仍未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业务付款回单、立案告知单、受案回执、QQ截图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开炫所因误信陌生人发来的QQ聊天信息,将开炫所的58.8万元汇至安捷公司账户。开炫所与安捷公司并无业务往来,安捷公司无合法根据取得的利益,属不当得利,由此给开炫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安捷公司向开炫所返还。安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抗辩,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对开炫所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安捷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开炫所返还不当得利58.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80元、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3890元,由安捷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开炫所预交,安捷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开炫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徐晓芳代理审判员 张明明人民陪审员 顾娟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戚玲娇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