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执1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文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彬,计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184-1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彬。被执行人计正伟。申请执行人陈文彬与被执行人计正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2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计正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调解书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计正伟所有位于肥东县经济开发区金阳路东侧凤凰城13幢1003室(产权证号:房地权肥东字第10043637号)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陈文彬名下。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明审 判 员 李 冬代理审判员 计振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