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刘某甲、刘某乙等与杜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杜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11号原告:刘某甲,女,201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刘某乙,女,200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理人:刘某丙,居民。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杜义宽,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刘某乙与被告杜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刘某乙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刘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刘某乙撤回对被告杜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某甲、刘某乙负担。审判员 常美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双双 来自: